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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加強導游勞動權益保障
《指導意見》指出,導游勞動權益保障工作關系到旅游企業、從業者的切身利益,切實保障導游的合法勞動權益,是旅行社應盡的法定義務,旅行社的健康有序發展也將為導游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和發展前景。要構建法律關系清晰、管理責任明確、權利義務對等、收入與服務質量掛鉤,基本保障健全的導游勞動權益保障體系營造良好的就業環境,實現導游體而勞動,促進勞動關系和諧。
《指導意見》強調,加強導游勞動權益保障的主要工作有:理順旅行社與導游的關系依法保障導游合法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權益,加強導游執業的勞動保護和職業培訓;開展導游勞動報酬集體協商和指導性標準制定工作。
《指導意見》要求,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未與其他用人單他建立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的導游簽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期限應在1個月以上。旅行計應建立和完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合理確定基本工資、帶團補貼、獎金等、按照旅游法、勞動臺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勞動合同約定,按月足額向導游支付勞動報酬。旅行社要盡快建立健全針對導游的職業技能、專業素質、游客評價、從業貢獻為主要測評內容的導游績效獎勵制度,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對導游優質服務的獎勛機制。旅行社應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按規定為與其簽“勞動合同的導游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手續.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各地要依法開展以協商確定導游勞動報酬為重點的集體協商試點工作,試點城市應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協商對話機制,確定協商主體,按程序選派代表進行集體協商簽的集體合同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祉會保障部門審查后生效。
國家旅游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制定過程中,《指導意見》本著平穩有序,加快推進,兼顧利益、實現共贏,加強協作、創新模式的基本原則。《指導意見》出臺后,各地旅游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上會組織將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和協同推進,積極發揮導游行業組織和行業工會的作用,督促用人單位落賓主體責任,努力提高導游人員素質及維權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