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路
直接掃描下方二維碼
天氣一天天涼爽起來,空氣中開始飄散桂花的香氣,酷暑消退的日子真的太安逸了。眼看到十一長假要抵攏了,旅行社一邊忙到推廣國慶產品,一邊忙到收客,正是忙得打轉轉的時候,不巧的是這天,有兩位不速之客來到成都某旅行社門店。他們來干啥呢?為必是要扯皮?泡一壺茶,大家聽我慢慢講。
一、先聽故事
老張今年60歲了,雖說跟老伴五年前就退休了,但女兒這幾年結婚生子,小兩口工作又忙得遭不住,老張只有和老伴頂上,作為這個家后勤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今年9月,小朋友終于上幼兒園了,老張兩個這才稍微喘了口氣,這些年,也沒帶老伴出去耍過,老張跟女兒商量好,請了一周的“假”,準備9月5號出發帶老伴去清邁耍一轉。
旅行社門店妹兒耐心推薦了清邁產品,老張和老伴精挑細選,最終選定了一款3080元/人的7天5晚跟團游。交錢的時候,老張發現錢沒帶夠,本來想回頭再來,但是妹兒一直說:沒得事,張叔叔,可以先交2人定金1200,回頭空了再把尾款補過來就是了。老張覺得也行,就交了1200元的定金,喊妹兒開了一張收據。
結果哪想到,當天晚上,小朋友回家就說不舒服,弄到醫院一看,醫生說急性肺炎,要住院,這哈幼兒園肯定是上不成了,老張的清邁行眼看也要泡湯。女兒還是很懂事的,給老張承諾過年了一家人一起去日本耍。老張擺擺手,不說那么多,娃娃交給我們,明天我去旅行社退錢。
第二天,老張和老伴來到旅行社,小妹以為是來給尾款的,結果老張開口就是走不成了,把錢退了吧。小妹說:張叔叔,這個定金都交了,如果你們不走了,錢,肯定是退不到的哦。老張說,妹兒,你莫豁我,我合同都還沒簽,就是沒有確認要走哦,這個錢你們肯定扣不到哦!
一來一回扯了半天,最后老張冒火了,把你們老板喊出來!你們旅行社硬是想錢想瘋了!我這昨天交了錢,合同都還沒簽,今天這個錢就沒得了?!丟到河頭都還有個水響!到你們這泡兒都不冒一個!我看你們不是解決問題,是在制造社會矛盾!
小妹無奈,解釋不管用,只有請老板來解決了。
那這個事情到底老張占不占理呢?法律人不打誑語,我們還是一起先來看看法律條款是咋個規定的。
二、萬事有依據
1.《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3.《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4.《擔保法》第九十條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搬了這么多法條,關于是否成立定金合同關系的認定說簡單也很簡單,幾個條件,第一,定金合同有效;第二,主合同有效;第三,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第四,不履行債務的一方不具有法定的免責事由。那老張這個到底是不是適用定金法則呢?跟到我的思路來,我們一起來分析一哈。
三、凡事講道理
1.老張和旅行社到底有沒有法律關系?這是這次矛盾的癥結所在,搞清楚這個點,基本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老張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旅行社門店已經和門市小妹達成一致,要報名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清邁跟團游,并且還支付了1200元定金。旅游合同屬于諾成合同,即雙方當事人諾言取得一致的情況下,旅游合同成立,即便合同有沒有簽字,也并不影響旅游合同的成立。所以,老張和門店形成了旅游合同關系,也就是說,主合同有效。
另外,老張支付了定金,定金的金額也符合旅游全款的20%,并且旅行社還出具了收據,明確寫明了該款項為定金,老張和旅行社也的確形成了定金合同關系。
2.主合同成立,定金合同成立,老張的錢真的泡都冒不起了?這兩個條件,只是定金罰則成立的一部分,如果只達到這兩個條件,老張還是有希望不按照定金罰則被收錢的,但是在這個事情當中,娃娃生命住院,并不是屬于法定的免責事由。有人要說了,哎呀,莫說得那么懸,免責事由又是啥子嘛,說點我們聽得懂的。說白了,如果不是因為山洪爆發,地震泥石流等自然原因,也不是因為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你個人的事情造成走不脫的,都不是法定免責事由。所以這個事件當中,老張也符合定金罰則成立的后面兩條,不履行債務以及不具有法定免責事由。
3.有莫得辦法緩和矛盾呢?現在老張這個錢眼看是退不回來了,感覺這個定金罰則就是為自己量身打造的一樣,咋辦呢?辦法也不是沒有,《旅游法》六十四條規定,旅游者可以將包價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這是目前老張最有希望要回這筆款的方法了,轉讓給第三人,找自己的親朋好友來填補這個產品位置。
4.旅游合同關系成立,為啥不能適用合同違約條款?旅游合同是本事件中的主合同,老張和門市妹兒意思達成一致的時候就已經成立,但關于旅游合同中的違約金約定條款,雙方卻沒有做簽字確認,而定金合同的生效要件為(1)主合同成立;(2)定金已經交付;(3)定金數額在合同總額20%以內。在本事件中,老張和旅行社已經達成定金合同,而旅游合同中的違約條款雙方還并未達成一致,所以適用定金罰則,而不適用合同違約條款。
從另一個方面來說,如果老張在支付了定金之后,也跟旅行社簽訂了旅游合同,那么老張就可以主張用旅游合同的違約條款來支付違約金了,原因是啥子呢,《合同法》三十條規定,受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約定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大家不要小看定金這兩個字,只要帶了這個寶蓋頭的定金出現在黑紙白字上,就一定要多加小心,當然法律一直都是公平公正的,旅行社如果不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就需要雙倍返還游客定金。所以說啊,老張這個事情呢,旅行社不退定金也是合法合規的,畢竟每個人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后果嘛。
四、不要慌到走
故事結局雖然不是皆大歡喜,但是老張也了解了以前不曉得的知識,俗話說的好,活到老,學到老,話都說到這了,我還是再多幾句嘴。
旅行社和游客之間關于走不走的糾紛也是屢見不鮮,剪不斷,理還亂,別是一番滋味在心頭??腿伺R退,旅行社到底該如何處理,又如何跟客人于法有據進行解釋呢,我們總結了如下意見,供大家參考:
1.客人支付了定金,并且旅行社開具定金收據,但并沒有簽訂旅游合同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定金罰則給客人進行解釋說明,盡量讓客人繼續履行合同避免損失。
2.若客人支付了定金,又與旅行社簽訂了合同,客人臨時退團的情況下,旅行社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主張違約金。
3.肯定有不愿意損失費用的客人找旅行社扯皮,這種情況下,旅行社可以建議客人換人,或者根據實際狀況幫客人代賣,但需注意的是,旅行社要與客人確認是否確定不再出行,代賣時也要及時與客人溝通價格,防止后期代賣過程中發生誤會或糾紛,避免好心辦壞事。
好了說了這么多,本期我們的故事就到這了,風雨路上,旅游法律獨角獸為你保駕護航,我們下期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