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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此中秋佳節,又迎來了難得的小長假,筆者當然也要好好利用這個休閑時間,睡一上午,就在半夢半醒時分,被一電話所驚醒,心想肯定又有事情發生了。經仔細詢問后得知,四川A旅行社組織了“越南芽莊五日游”,行程還未走完,就在昨天中午,領隊及導游帶領游客在芽莊街道上行走準備就餐時,說時遲那時快,馬路上突然出現一“飛車賊”,騎著一大馬力山地摩托,頭戴黑白頭盔,一把將團隊中鄧阿姨的包包搶走,導致鄧阿姨重重摔倒在地,頭部受傷。現隨團領隊已經將鄧阿姨送入醫院進行救治,并進行了報警。
當我們旅行社遇到此種情況之時,旅行社是否有責任呢?
根據《旅游法》第五十條“旅游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這也就是旅行社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在本案中,游客遭遇“飛車賊”,不僅部分財產被搶奪走,還導致自身受傷,看似是旅行社沒有提供一個能夠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產品,但實質上這屬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旅行社無法控制的。故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但在本案中旅行社就沒有任何的責任了嗎,這并非絕對的。
旅行社應當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就本案而言,旅行社在行程前,應當充分告知游客旅游目的地的相關治安情況,尤其是前往治安情況并不好的國家,更要著重強調,提醒游客在旅行過程中時刻關注自身的財產安全;再者,在此意外發生后,旅行社應當對受傷受損游客進行積極的救治救助,盡量協助游客和經常追回或者避免損失擴大,這也屬于旅行社安全保障義務的一部分。若旅行社已經盡到了以上安全保障義務,也不存在其他過錯的情況下,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反之則有可能承擔部分責任。
那旅行社應當如何處理此事才能盡量避免或者減少相應的責任呢?
當旅行社遇到飛車搶奪或者其他治安事件之時,應當第一時間協助受傷游客前往就近醫院進行救治,同時在當地進行報警,配合當地警方的調查取證,必要時尋求駐該國使、領館進行協助處理相關事宜。若游客受傷較為嚴重,也應當第一時間通知家屬,并協助處理游客轉院、回國、家屬前往國外、食宿等相關事宜。再者不管該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會進行理賠,都應當第一時間向相關保險公司進行報案。另外,特別提醒旅行社,在處理類似事故的過程中,應當注意相關證據的保留與留存,比如旅行社墊付的相關食宿、醫療等費用的清單,游客、領隊情況說明等,具體的關于證據的收據可參照筆者此前寫的文章《旅游人傷事故處理--證據準備篇》。
中國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國家之一,但在其他國家治安水平可能就沒有中國這么高了。所以旅行社在組織境外旅游時,應當密切關注旅游目的地治安狀況,根據情況,對游客進行相應的提醒和保護,做好應急處理預案,保障團隊游客的人身財產安全,避免或者減少旅行社及游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