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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黑名單”?旅行社可限行
多數(shù)情況下,咨詢法律問題的朋友都會在最后問一句:“現(xiàn)在起訴,打贏了官司,拿不到錢怎么辦?有可能他轉移資產(chǎn)了”。
律師朋友們通常會回答——會被拉入黑名單!
“黑名單”是什么?
黑名單就是被人民法院加入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人員名單。
那么當旅行社遇到這群“黑名單”客人怎么辦?
一、案情簡介
2019年5月20日,宜賓A門市部收客19人后在成都D旅行社系統(tǒng)中訂購了重慶B旅行社的2019年6月12日出發(fā)的“迪拜-阿布扎比5-7日游”的專線產(chǎn)品。本團實際操作者為與重慶B旅行社聯(lián)合發(fā)團的成都C旅行社。訂購后,在出團前一日成都C旅行社為其訂購飛航班時發(fā)現(xiàn)其中有7名客人為限制高消費人群,因此無法出票。隨即重慶B旅行社與宜賓某門店聯(lián)系核實以及商議解決方案。重慶B旅行社告知宜賓A門店,若7名客人不出團僅損失為7000余元,但是12名客人均不出團將會損失3萬多元。但宜賓A門店負責人未與客人協(xié)商并直接拒絕處理該事件。同時告知,若7名客人不出團,則剩下的12人也不會正常出團,從而導致重慶B旅行社損失3萬多元損失。后,重慶B旅行社起訴宜賓A門市部要求賠償損失。
二、律師解讀
1、法律關系
對于本案涉及主體較多,需要厘清。
第一,宜賓市A門市部與游客之間為境外包價旅游合同關系。宜賓A門市部與游客簽訂旅游合同,與游客為合同的相對方,并經(jīng)游客的書面同意,將整團轉團給重慶B旅行社為游客提供旅游服務,游客支付旅游團款;
第二,宜賓A門市部與重慶B旅行社為服務合同關系。宜賓A門市部在成都D旅行社系統(tǒng)中訂購重慶B旅行社的專線產(chǎn)品。宜賓A門市部支付訂購款,重慶B旅行社為其提供接待游客的服務;
第三,重慶B旅行社與成都C旅行社業(yè)務合作合同關系。重慶B旅行社與成都C旅行社合作,接待由重慶B旅行社自不同門店所收的游客,也就是實際操作者為成都C旅行社;
第四,宜賓A門市部與成都C旅行社。在這個關系中,實際上宜賓A門店與成都C旅行社一直在進行溝通交流,并且也是以成都C旅行社對外訂購酒店、航班、地接等事務。但是,實際上成都C旅行社是以重慶B旅行社的名義與宜賓A門市部進行合作。因此,對于此組關系中,并無任何直接聯(lián)系。因此重慶B旅行社與成都C旅行社為應當視作一個主體即重慶B旅行社操作該團;
第五,成都D旅行社與宜賓A門市部、重慶B旅行社。成都D旅行社提供系統(tǒng),并在系統(tǒng)中分別給予宜賓A門市部、重慶B旅行社使用端口。對于該組關系涉及三個主體,本律師認為該組關系中的三個主體中成都D旅行社僅為中間的服務平臺,這類似于日常所見的“淘寶”、“京東”“唯品會”等。成都D旅行社在本案中僅供買方與賣方提供系統(tǒng)平臺,用于宜賓A門市部與重慶B旅行社訂購專線產(chǎn)品以及支付相應款項。因此,成都D旅行社與本案案涉事實并無任何實質性關系。也就是說,只要該專線在任一系統(tǒng)平臺有上架該專線產(chǎn)品,則訂購方可以在任一旅行社系統(tǒng)平臺訂購相應專線產(chǎn)品。
綜上所述,對于本案:重慶B旅行社應當向其合同相對方即訂購方宜賓A門店對追償損失。而對于本案最終的責任承擔者,需要分情況而定。
2、損失屬性
在厘清本案所涉及的關系后,再將本案所涉及的事實代入。即,對于本案因宜賓A門市部收的客人中有7名限高客人,導致航司無法出航班,從而產(chǎn)生損失3萬余元。該損失產(chǎn)生的過程中,成都C旅行社在為該團客人訂購航班時,發(fā)現(xiàn)問題隨即與宜賓A門市部聯(lián)系 溝通解決案涉事實的處理方案,并且提出:如果該團中僅有7人無法出票,剩余12人出發(fā)僅損失7千元航班占位費用。因此,該團中7名限高人員因自身原因無法出行,責任由客人自擔。剩余12人可以正常出現(xiàn)。但是,宜賓A門市部隨即拒絕成都C旅行社的建議。告知若案涉7名客人不能出發(fā),則剩余12人也不會出發(fā)。并一直拒絕溝通該事宜,最終導致?lián)p失3萬余元。
實際上,對本案的總體損失而言,本律師認為應當分情況確定其損失的性質。
第一種情況,若本案中宜賓A門市部收客19人時,已經(jīng)明確告知因企業(yè)團建需外出旅游,則限制高消費的7名客人不出團,剩余12人客人也不出團,應當屬于正當理由。因公司本身就是以團建為為本次出游的目的,若其中7名客人不出團,剩余12人出團,不能夠達到公司團隊建設的目的,游客可以不出行。即,成都C旅行社提出的方案不能夠達到止損的目的。而對于該筆損失的性質就應當直接定性為因7名客人無法出行導致的航班占位的全損。當然,本律師認為一個公司團建出游19人中,就存在7人限制高消費,可能性極其微小,因此就暫不討論其責任承擔。
第二種情況,宜賓A門市部收取的19人并以不可分割的共同目的出行,則對于本案的損失,實際有兩個板塊。一是,因7名客人限高無法出行導致的航班占位費用的損失;二是,因宜賓A門店在出現(xiàn)案涉事件后并未積極與客人協(xié)商溝通,并一直拒絕處理該事宜,導致的擴大損失2萬余元。
綜上所述,本律師認為因限高導致的該筆損失應當分作航班占位的最小損失以及擴大損失。
3、責任承擔
因本案中損失出現(xiàn)第一種情形的可能性極小。因此本案就第二種情形的損失責任承擔問題展開討論。
對于第二種情形的兩部分損失,本律師認為:
首先,因客人限高無法出行導致的直接損失,其責任應當客人自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的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在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同時規(guī)定限制高消費人群是不能出行旅游、度假。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立法的本意本身就是對被執(zhí)行人產(chǎn)生心理壓力,促使其主動履行義務。在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之前,給被執(zhí)行人選擇自動履行的時間。特別是針對某些被執(zhí)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另一方面又通過從事各種高消費行為大肆揮霍,既侵害了申請執(zhí)行人的合法權益,又對法律的嚴肅性、權威性構成了嚴重挑戰(zhàn)。因此,在客人本身違法行為導致的又一個損失的產(chǎn)生,其責任承擔主體應當為限高消費者自己。
其次,對于擴大損失部分,應當由宜賓A門市部承擔責任。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相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因此,擴大損失部分應當由宜賓A門市部承擔。因為,宜賓A門市部在接到成都C旅行社通知后,并沒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損失的發(fā)生或者擴大。并且對于損失擴大責任承擔的規(guī)定,是基于減損歸責,減損義務是法律為促進誠信、維護公平而課以賠償權利人的一項義務,也是對損害賠償責任范圍的限制。該義務內(nèi)容既包括積極作為,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為,以避免造成新的損失。
綜上所述,對于本案討論的第二種情形責任中的損失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該損失應當由宜賓A門市部承擔。而對于客人限高導致的損失,宜賓A門市部在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客人進行追償。
三、律師總結
旅行社在現(xiàn)有的市場競爭異常激烈,出現(xiàn)游客的選擇不會過于嚴格,從而導致了很多風險的存在,就例如本案的限高致?lián)p。并且旅行社多數(shù)情況是不會了解其是否限高等客人自身情況。
因此,這類情況對于組團社而言要注意審慎查游客信息,一旦發(fā)現(xiàn)其確實為限高人員,旅行社可以直接拒絕接收該客人。因為法律明文規(guī)定,限高人群禁止旅游、度假。避免此類事務發(fā)生。而對于操作社而言,規(guī)避此類風險的方式,可以采用在跟組團社的確認件或者委托接待手續(xù)中約定清楚,“作為操作社,僅負責對于組團社委托的游客進行接待。對于游客的審查義務應當由組團社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