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帶走客戶名單,旅行社能追責?
來源:公眾號 旅游獨角獸
發布:2022年05月24日
作者:何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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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家旅行社一個銷售主管帶著手上的客戶走了,全部都是微信加的好友,旅行社本身就很困難了,這樣一來,又挨了一錘子,咋個整哦。那作為涉旅企業真的就拿這樣的銷售主管沒有辦法了嗎?
2020年10月,袁某、繆某等四人入職A公司處,簽訂了《競業禁止及商業保密協議》,從事營銷崗位工作。 A公司為袁某四人提供了工作手機號及綁定手機號的工作微信,且明確在工作期間所掌握的客戶信息系公司商業秘密,離職須將工作微信、手機卡等一同交回公司,其中還對袁某的工作微信確定存在原始好友599人。A公司要求四人微信添加的客戶每日經過初步篩選后存入公司EC管理系統。后四人告知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并在未辦理交接等手續情況自行離職,并帶走工作微信,且將工作微信解綁成個人手機號。自行成立業務相同的B公司。看到這里,各位涉旅企業的負責人,是不是感覺這個與自己公司銷售或者銷售主管的操作模式極為相似,但又恨得牙癢癢。作為涉旅企業的銷售人員使用企業微信來拓展和運營客戶變成了主流模式,而業務員又不辭而別帶走了有客戶的工作微信也是經常可能會發生的事情,那這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1、作為微信好友的公司客戶,是具有名稱、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區別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該類信息僅限于單位客服職員和下載保存后單位少數權限人知曉,并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秘密性。2、工作微信長期為員工所控制與使用,微信上保存的客戶對于使用員工而言,不具有保密措施設定條件,但不能基于這一客觀限制條件就一概否認公司對客戶信息的保密性。鑒于用人單位在該四人入職時,已經簽訂了相應保密協議,且由公司對工作微信中客戶即微信好友定期下載、錄入至EC管理系統進行保存,證明公司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而具有保密性。3、保存于公司EC管理系統的客戶信息,在侵權人沒有相反舉證的情形下,基于公司的客戶拓展模式可以直接認定與工作微信的客戶具有一一對應關系,推定為公司需要保護的客戶信息。看到這里,各位是否認為對于涉旅企業而言,這些帶著客戶離職的銷售主管一定就會存在侵犯公司的商業秘密?從第一點不難看出,作為商業秘密,需要滿足的條件。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以上三個特征作出了相應解釋。1、有關信息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應當認定為“不為公眾所知悉”。2、有關信息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具有商業價值”。3、權利人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應當認定“采取相應保密措施”。(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圍,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1、客戶名單能否構成商業秘密,是一定要完成從普通到特殊的轉變的,即權利人所主張的客戶名單不僅僅是一個聯系電話,而是多年交易保留下來的記錄,是經過長期與客戶交流與溝通后,對客戶的交易習慣、要求匯總后形成的能區別于公知信息的深度的特殊客戶信息。2、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包括“不為公眾所知悉”(第1點已提及)、“價值性及實用性”和“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三大要件。“客戶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使企業營業額增加,因此已經符合“價值性及實用性”。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就例如上文案例中提及的系統錄入。4、及時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勞動合同中加入保密條款、明確保密范圍。同時,在新入名單客戶,需要明確要求銷售人員及時報備,做好保密性文件,并由員工簽字。綜上,要保護好企業的商業秘密,保住自身核心競爭力,就要摒棄“自以為的商業秘密”認知,更要重視從法律角度采取相應措施。否則,明明知道別人侵犯了你的權益,也只能是無可奈何搖頭擺腦。如果讀者你針對遇到此類問題,可以在問問獨角獸中找到筆者提問或添加筆者微信(微信號:18380457478;聯系電話:18584815002)進行探討溝通。